津安生〔2009〕9号





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全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安委会研究决定,从7月上旬起至10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百日督查”活动,全面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通过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百日督查”活动,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形式

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此次活动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对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的基础上,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三、隐患排查治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在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治理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 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六)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工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九)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十)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点(如高压线下从事生产作业的设备和人员)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四、“百日督查”活动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督查重点内容及方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督查活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督查活动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坚持督查活动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督查活动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活动的职责分工如下:

1.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中央在津企业和电力企业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2.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市属商业企业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3.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所属集团公司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4.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级监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冶金企业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5.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配合区县政府组织所辖区域内中小企业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6. 市建交委、市市政工程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和水利施工项目工程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7. 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城市交通、轨道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8. 天津海事局、市交通港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路交通和港口领域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9. 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铁路集团、国航天津分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交通、地方铁路交通、航空运输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10. 市公安消防局、市旅游局、市教委、市文化和广电局、市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场、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网吧、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11. 市农委负责渔业、农业机械领域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12.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13.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三)督查活动重点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年”及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6)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8)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9)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此外,各区县、各部门在组织督查时,要结合全国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督促以下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行业,要重点排查安全技术设施装置、长输管线、压力管道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防火灾、防泄露、防中毒。非煤矿山方面,要加强对已关闭采石场的采空面、凌空面及火工品管理隐患的排查,防意外爆炸、防流失、防垮塌。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对建设项目脚手架搭设、存在共享空间及复杂结构工程、农民工住宿彩板房、桥梁吊装作业、路桥铺油作业等方面的隐患排查,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倒塌。道路交通方面,要加强公交车辆、在用桥梁的监管和公路危险路段隐患排查,防超载、防超速。水上交通方面,要重点抓好内河船舶、低质量船舶涉海运输和施工治理,落实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制度,强化海河旅游船舶特别是夜间营运的安全管理,防碰撞、防倾覆、防自然灾害。人员密集场所方面,要全面排查公共空间私搭乱盖、高层楼群拆改建筑结构的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等方面的隐患,防火灾、防踩踏。特种设备方面,要加强对承压容器、采用各类气体作为工艺条件生产、施工作业等方面以及压力管道和复杂环境条件场内特种机动车辆等方面隐患排查,防泄露、防电击、防机械伤害。冶金有色、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

    同时,要针对高温、高湿及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温等气候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强化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安排在地下管道、管沟等易产生窒息、中毒的危险场所进行疏通或检修作业。

(四)督查方法

1.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 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 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 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二)要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前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近期全国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一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三)要扎实开展“百日督查”活动。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上下联动,对本地区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全面检查,强化督促、指导。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展开专业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认真研究解决。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在7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活动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8208996,联系人:穆瑞欣。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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